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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16 16:35:43
【案说】“高新技术企业”能随便宣称?不能!违法!
监管部门发现,有部分商家不在创新研发上下功夫,却在品牌形象上动起歪脑筋,为了提升企业美誉度,通过虚构公司成立时间、虚假宣称“高新技术企业”等手段给企业脸上“贴金”。
市场监管部门重拳出击,开展虚假宣传专项治理,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维护市场公平正义。
1、案情介绍
松江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市民举报称某公司在其自设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中宣称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执法人员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中并未查询到上述公司(查询网站:http://www.innocom.gov.cn/),其行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嫌疑。为了进一步查证事实,松江区松江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后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化处复函证实该公司不是高新技术企业。
↑图为上述公司网站截屏
2016年,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具有特定的含义。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需经过企业申请、专家评审、审查认定,方可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获得国家的政策扶持(享受税收优惠等),而且可以提升企业品牌形象,说明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能力,暗示企业具有较高成长性、有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
本案中,该公司未经相关部门认定,在网页中宣传公司自身为“高新技术企业”,而通过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公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中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定义,故应当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经营者在商业宣传或广告发布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诸如“高新技术企业”、“系IS09001: 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合格单位”、“专利”以及“曾获荣誉类”商业宣传均需要具有时效性且持有相关单位审核认定并核发的相关证书;
(2)经营者宣称的企业成立时间应与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一致,不得擅自宣称提前成立时间,以此造成经营时间悠远的假象;
(3)经营者发布的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4)经营者发布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5)广告中避免使用下列语言、文字:“最好”、“最佳”、“首创”等无限高度的形容词;不得使用没有依据、不切实际的夸张形容词。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及经营者,如果发现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