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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企业产品标准模板

发布日期:2022-10-13 15:27:45

上海市企业标准

Q/ XXX XXX-202X

 

 

XX化妆品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XXXX 发布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Q/XXXX《XXXXXX》,与Q/XXXX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 XXXX;
  2. XXXX;
  3.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XXXX提出和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XXXX、XXXX。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XXX、XXX、XXX、XXX、XXX。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 XXXX;
  2. XXXX。

 

 

XX化妆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

本文件适用于……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3-2008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37625-2019  化妆品检验规则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 1685-2006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

  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术语1

术语1的定义

3.2

术语2

术语2的定义

3.3

术语3

术语3的定义

  1. 要求
    1. 感官指标要求

XX化妆品中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中规定的要求。

  1. 感官指标要求

项目

指标要求

外观

XXXX

香气

XXXX

色泽

XXXX

……

XXXX

    1. 理化指标要求

XX化妆品中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中规定的要求。

  1. 理化指标要求

项目

指标要求

耐热

XXXX

耐寒

XXXX

pH

XXXX

相对密度(20℃/20℃)

XXXX

……

XXXX

    1. 微生物学指标要求

XX化妆品中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中规定的限值。

  1. 微生物指标限值

微生物指标

限值

菌落总数(CFU/g或CFU/ml)

XXXX

霉菌和酵母总数(CFU/g或CFU/ml)

XXXX

耐热大肠菌群/g(或ml)

XXXX

金黄色葡萄球菌/g(或ml)

XXXX

铜绿假单胞菌/g(或ml)

XXXX

    1. 有害物质限值要求

XX化妆品中有害物质不得超过表4中规定的限值。

  1. 有害物质限值

有害物质

限值(mg/kg)

XXXX

XXXX

XXXX

XXXX

甲醇

XXXX

二噁烷

XXXX

石棉

XXXX

    1.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

    1. 包装外观要求

XX化妆品的包装外观应符合QB/T 1685-2006的规定。

  1. 试验方法
    1. 感官指标
      1. 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1.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1. 色泽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1. 理化指标
      1. 耐热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5±1)℃,将试样脱去套子并全部旋出,竖立垂直至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并将试样少许涂擦于手背上,观察其使用性能。

      1. 耐寒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5℃~-10℃,将包装完整的试样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将试样少许涂擦于手背上,目测观察其使用性能。

    1. 微生物学指标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方法检验。

    1. 有害物质限量

按《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规定的方法检验。

    1. 净含量

按JJF 1070-2000中规定的方法测定。

    1. 包装外观

按QB/T 1685-2006规定的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执行。

  1. 检验规则

按GB/T 37625-2019规定的化妆品检验规则执行。

  1.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2008的规定执行。

    1. 包装

按QB/T 1685-2006的规定执行。

    1.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1.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通风干燥仓库内,不得靠近水源、火炉或暖气,贮存时应距地面至少2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的原则。

    1. 保质期

符合本文件的运输贮存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参 考 文 献

  1.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公告(2015年第268号)
  2. 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