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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商业秘密协同保护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2-10-08 14:23:12

1.【目的和依据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提升市场综合监管能力的要求,积极探索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方式,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帮扶,助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保护机制,促使企业的创新动能和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推进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示范站(点)建设,完善松江区商业秘密协同保护规则,加大保护力度,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以推动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适用范围】

本指引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类园区及特色小镇、行业协会、经营者、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站(点)及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商业秘密协同保护工作时提供参考。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对象应聚焦本市“3+6”新型产业体系,以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产业领域为核心,适当兼顾其他产业,选取本区域内经营规模或技术实力具有领先地位,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为突出的企业为培育建设目标。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对象应当选取本区域内的重点产业、集聚产业或创新产业中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较好的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商业秘密保护服务机构、示范企业自发组成的松散型联盟组织。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对象应选取本区域内各产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大学科技园等商业秘密保护工作较好的园区。

3.【协同保护】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抓好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及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建设,提高保护受众面。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要突出抓好商业秘密保护多部门联合保护机制、商业秘密保护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商业秘密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通过建机制、抓示范、强维权,构建“点线面”立体化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体系。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要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普及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推动企业自主自觉地开展保护工作,及时地将企业需求及建议反映给执法机关;利用专业知识配合执法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和违法查处。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要发挥示范效应,为片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交流学习机会,建立反馈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需求、收集侵权线索等工作机制。

4.【保护体系】

相关单位和机构指导帮助商业秘密权利人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保密组织构架、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涉密文书材料管理机制、涉密载体管理机制、重点涉密区域管理机制、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监管检查机制、泄密预警和处置机制等。

5.建设标准

5.1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建设标准

1)组织机构到位:成立由本单位负责人牵头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并规定工作职责。

2)人员配备合理:配有从事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专职人员要求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商业秘密保护知识,能独立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业务。

    3)基础保障有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相应的工作经费。

    4)制度建设完备:建设对象应制定和实施年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培训宣传、研讨交流、考察学习等工作计划,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5)活动开展有效:市场监管部门为企业配备固定的商业秘密指导员,开展商业秘密保护业务指导每年不少于2次;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教育、调查研究、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并有台账记录。

    6)示范作用突出:建设对象根据自身实际建立相应保密措施,推动构建全方位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具有示范作用;近两年内商业秘密未受侵犯或成功维权,近两年以来没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

5.1.1  建设对象如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

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与政府部门联系机制;

2)设立专项奖励经费;

3)单位员工受训全覆盖;

4)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

5)与高校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

6)其他加分情况。

5.2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建设标准

    1)机构人员健全: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具体的办事机构或依托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配备大专以上学历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并制定工作职责。

    2)工作保障有力: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场所,并进行日常性管理、服务,有专项经费保障,具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服务能力。

    3)制度建设完备:建设对象应制定和实施年度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指导、培训、宣传或调研服务等工作计划,建立泄密应急处置和奖惩等管理制度。

    4)服务成效显著:培训企业数超成员单位总数的30%以上,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超成员单位总数的15%以上,其中协助创建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1-2家或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2-3家以上(行业、学会、商会);每年有服务企业或者协助政府相关工作的规划;每年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咨询等服务企业目标有效落实;协助政府工作,积极向政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

    建设对象如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

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联动机制;

2)设立专项奖励经费;

3)协会成员单位受训全覆盖;

4)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

5)与高校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

6)其他加分情况。

5.3

    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建设标准

     1)工作基础扎实:建设对象内新兴产业、高新技术、技术研发、创新型企业集聚度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好,主观需求强,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突出,园区内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比例达20%以上,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达2家以上或者区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达4家以上。

    2)机构人员健全:建设对象应具备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领导架构和办事机构,配备商业秘密保护经验的大专以上学历专(兼)职保密员3人,为企业提供商业秘密日常管理、咨询等服务。

    3)工作保障有力:建设对象具有一定面积、建设规范的商业秘密保护办公场所,并进行日常性管理、服务,有专项经费保障,具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服务能力。

    4)机制建设科学:商业秘密协同保护机制、工作运行机制、工作流程设置科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化建设有序推进。

    5)示范作用突出:能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吸引商业秘密保护专家与高端人才,国内外商业秘密保护第三方社会服务机构、联盟、社团组织等加速聚集和优秀企业入驻。

    6)措施运行有效:建设对象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推进有序,每年组织开展走访调研、宣传培训、座谈沙龙等商业秘密保护活动不少于3次,开展调研、指导等服务不少于10次;宣贯法律法规,园区内企业受训率达50%以上;帮助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及漏洞排查、分析评估,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5.3.1  建设对象如有以下情况,可酌情加分:

1)建立商业秘密保护部门联动机制;

2)设立专项奖励经费;

3)园区企业受训全覆盖;

4)成功协助立案、查办和调解商业秘密案件;

5)与高校建立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交流机制;

6)其他加分情况。

6.市场监管部门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全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基地验收,培育推荐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等相关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1)制订本地区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激励措施;

2)指导培育对象实施《松江区商业秘密自主保护工作指引》;

3)组织开展本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验收工作;

4)负责区级、市级和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培育、初审推荐工作;

5)总结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经验、分析问题、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6)与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建设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7.市场监管部门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区委区府年度工作计划和市市场监管局评选条件和程序,综合考虑各街镇(开发区)工作基础、发展状况、组织验收情况等因素,适时修订本《工作指引》,并帮助、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开展培育工作,协调解决创建中的问题和困难。

各市场监管所结合本地实际和产业特点,统筹培育计划,不断强化探索实践,提升对本地商业秘密保护基地服务指导和维权保护能力。

8.【声明】 

本指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性规范,仅供相关单位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