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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以法“妆”点美丽,以严为民办事

发布日期:2022-07-04 23:39:40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是该《条例》实施的重要初衷之一。


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九亭所持续推进化妆品“线上净网线下清源”专项整治行动,结合“大体检”工作的开展以及“我为群众办实事”项目的深入推进,对辖区内主要化妆品经营单位展开了“全项体检”,同时查处一批化妆品违法典型案件,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行”的效果,进一步净化整治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确保广大消费者用妆安全。





案情简介

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九亭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美容有限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存在经营未经注册、备案信息、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以及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



在查办上述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抽丝剥茧,根据第一手证据的延升,顺藤摸瓜,通过全面证据固定和违法行为的全面诊断,敏锐发掘涉案产品的供应商同样存在经营未经注册、备案信息的进口化妆品及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的违法行为。


调查中,执法人员了解到两案当事人的相关业务负责人均知晓化妆品需注册或备案以及进货查验的规定,但存在侥幸心理,法律意识淡薄,知法犯法,同时两案中当事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也从未向员工开展相关合规培训。两案当事人漠视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隐患,主体责任缺失,最终承担了相应的违法后果。





法律分析

某美容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注册、备案信息、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以及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7559元,并处罚款18.345万元的行政处罚。



涉案化妆品供应商经营未经注册、备案信息的进口化妆品及未查验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04元,并处罚款23.14万元的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八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警示

两案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施行后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办的第一批化妆品案件,涉及的两起案件、四个案由均为《条例》所属,罚没款金额总计44万余元,是民生领域落实“四个最严”的体现,同时作为“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区化妆品案件的承办提供了可贵的办案经验,同时在指导行业高质量发展航向上具有典型意义。真正做到对违法者用重典、惩教训,为守法者护发展、净环境,让用妆者更安心、更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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